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于10月10日正式實施后,引發(fā)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專家指出,繼網絡傳播權、網絡誹謗問題的司法解釋陸續(xù)實施后,本次推出的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標志著我國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guī)則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對建立和諧健康的互聯網秩序意義重大。
傳謠有風險 轉發(fā)需謹慎
“地下通道里有個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賣的,請擴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賬戶……”類似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騷擾,幾乎每個網民都遇到過,有的甚至“改頭換面”衍生出多個版本。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許多轉發(fā)此類信息的網民都抱著“寧可信其有”的態(tài)度,有的還以“轉發(fā)求證”的方式繼續(xù)傳謠。
針對這些問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信息轉發(fā)者的義務。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指出,網絡言論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別是網絡“大V”等公眾人物,其言行的影響力比普通人更大,表達權就應當更加謹慎。
“即便以‘求證’形式來傳播謠言,事實上仍對謠言的傳播產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因此網民在傳播信息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
有償刪帖違法 劍指網絡“水軍”
2014年8月14日,以造謠炒作聞名的網絡紅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審,一個以網絡水軍、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yè)由此浮出水面。經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間,大量雇傭水軍惡意炒作“干爹包機帶嫩??磰W運”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償刪帖服務,獲利近百萬元。
“有償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yè)已經成為網絡一大公害,許多人利用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達到個人訴求,與互聯網精神背道而馳?!睆埿聦氄f。
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解釋還特別指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fā)布、轉發(fā)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張新寶表示,近年來,由雇傭“水軍”、非法刪帖等問題引發(fā)的案件層出不窮,甚至有人以刪除負面信息為由進行敲詐勒索,這些行為不但嚴重扭曲了正常信息的發(fā)布和傳播,而且可能被極端勢力利用,進而危害到社會安全。最高法對此類行為作出規(guī)制,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鎖定侵權者 服務商有責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針對如何裁定服務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詳細的標準,包括是否對侵權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該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是否針對侵權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等。
朱巍表示,針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問題,互聯網有所謂“避風港原則”,即事先對侵權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時刪除,服務商可以免責。
“但法律如何確定責任界限、避免該原則被濫用就顯得非常關鍵,過嚴則妨礙互聯網企業(yè)的發(fā)展,過寬則可能導致公民信息權被侵害。”他說。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同時還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說明。一方面,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服務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近年來,由網絡侵權的糾紛引發(fā)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非常及時且很具有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有效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nbsp;朱巍說。